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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发布

发布时间: 2011-11-10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标志着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新轨。

  
     《规则》分五章37条,对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要求、内容、程序以及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则》指出,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间是当年的12月31日。

  
    《规则》强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规则》明确,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规则》确定,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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